意昂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意昂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意昂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意昂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意昂,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意昂、技工意昂、普通高等意昂。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意昂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意昂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意昂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意昂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意昂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意昂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意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意昂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意昂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意昂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意昂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意昂意昂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意昂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意昂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意昂、中等专业意昂🖕🏿🦸♂️、技工意昂💪🏼、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意昂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意昂在安排意昂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意昂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意昂、中等专业意昂、技工意昂、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意昂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意昂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意昂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意昂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意昂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意昂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意昂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意昂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意昂卫生工作纳入意昂工作计划,作为考评意昂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意昂、中等专业意昂、技工意昂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意昂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意昂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意昂💁🏿、技工意昂🛣、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意昂🤚🏻,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意昂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意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意昂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意昂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意昂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意昂应当将意昂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意昂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意昂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意昂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意昂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意昂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意昂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意昂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意昂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意昂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意昂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意昂卫生监督员证书。
意昂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意昂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意昂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意昂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意昂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意昂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意昂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意昂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意昂卫生监督办法、意昂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意昂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